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证券代码:000632 公告编号:2015-72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3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9 日—2015 年 11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群众东路 93 号三木大厦 15 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高旭斌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6,171,5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5108%。参会股东全部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为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其表
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086,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18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13%。
2、审议通过《关于为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其表决
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086,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2%;反对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187%;反对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为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086,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18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13%。
4、审议通过《关于为福州高泽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其表决结
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086,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18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13%。
5、审议通过《关于为福州世纪春天物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其表
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086,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18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13%。
6、审议通过《关于受让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
其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086,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18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1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魏吓虹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纪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