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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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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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陕德伦书字第(2015)453 号
致: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指派龙大海、曹治林律师见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登
载的《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
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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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贵公司定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
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34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贵公司通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董事长窦剑文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3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29 日—11 月 30 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30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股份 96,972,71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59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及持股凭证,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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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6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及投票结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和确认。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
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每一
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分别由一名公司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一名律师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指定股东
代表周建峰、监事龙丽娟以及律师龙大海为表决投票的清点人,其中周建峰为清
点人代表,龙丽娟、龙大海为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和监督,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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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
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本所律师对现场表决结果的统计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计算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536,7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同意2,564,000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0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
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以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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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梁国安 龙大海:
曹治林: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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