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15—062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3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29 日—11 月 30 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30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593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窦剑文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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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536,7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4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6,972,7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59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64,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5%。
2.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4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3. 公司现任董事 9 人,出席 6 人,董事马骏、独立董事肖立志和赵荣春因
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现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聘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龙大海律师、曹治林律师现场见
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
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536,7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同意 2,564,0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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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龙大海 曹治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海默科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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