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提名人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核查于胜东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
能力,未发现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于胜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字:
何 进: 盛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