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30 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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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方案及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对原定的发行方案进

行了调整,仅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拟收购的标的企业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拟用于:1、收购北京市九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2、收购北

京普菲特广告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3、数据银行管理平台项目;4、移动数

字营销综合服务平台项目;5、互联网广告交易平台项目;6、媒体创意制作平台

项目; 7、数字营销基地建设项目;8、偿还银行贷款。

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虽然认购人和募集资金数量、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都较原方案减少,但该调整是在公司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出现重大不确

定因素的情况下,为顺利推进公司重组及业务转型计划所必须进行的调整,符合

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

前认可,现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向实际控制人刘秋华、深圳市垣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市场价格为交易基准

订立的,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刘秋华和深圳市垣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股票,能为公司的战略转型升级和业务提升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业务支撑,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关联交易内容及其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贾绍华 沙振权 万良勇

2015 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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