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审议的《关
于与公司控股股东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议案》已于 2015 年 11 月 21
日提交本人审议,现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公司与未名集团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名集团
将商标专用权的图形商标许可授权给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无偿使用。该事项有利
于公司在品牌形象宣传上整体保持一致,同时保证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所使用商标
的延续性、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本次与未名集团签署《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的行为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会
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
王 蕊:
朱清滨:
倪 健:
201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