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度)
为了建立持续、清晰和透明的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积极合理地回报股东,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山东证
监局《关于转发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
通知》(鲁证监发[2012]18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
基础上,结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状况、未来战略目标规划、资金需求计划、外部
融资环境等情况,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建
议。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
下,公司将首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需要)以后,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
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2 股。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5、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独立董
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6、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后,至少每三年对现行回报规
划进行一次审议,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其作出适当的修改调整,以科学制定该期
间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
2、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
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出修改议案,修改议案应以保护股东合理权益
作为出发点,详细论证说明修改原因,并依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