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在湖北省京山县经济开发区轻机工
业园公司总部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
料,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充分、全面的讨论和分析,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份额分配合理。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符合
公司发展规划。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监事签名:
徐永清 田波 余爱民 张成涛 曾涛
2015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