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真视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同意公司本
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石兆光:
张 凌:
宗文龙:
201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