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电:公司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5-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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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甲方: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坚

乙方: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鉴于:

1、中航机电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和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合法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000000005070);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013,股票简称:中航机电)。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基金公司,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存续并拥有从事

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3、中航机电拟向包括乙方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乙方

拟成立“国投瑞银-祥瑞 3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份。就此,双方已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以

下简称“原《股份认购协议》”)对股份认购事项进行约定。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就解除原《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事宜,达成本《终

止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除非本终止协议另有约定,本终止协议所使用的定义与原《股份认购协议》

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终止合意

双方确认,截至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原《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

尚未成就,原《股份认购协议》尚未生效。根据原《股份认购协议》第 13.1 条

第(1)项的约定及本终止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双方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签订的

原《股份认购协议》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行终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双方确认,双方在原《股份认购协议》项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均

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本终止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再依

据原《股份认购协议》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

求或主张。

第四条 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原《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原《股份认购协议》有关

保密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签署及生效

本终止协议自以下条件同时达成之日生效:

1、双方盖章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协议。

第六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二份,其余六份用于报审批部门的核准和

备案(若需要)。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章页)

甲方(盖章):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3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签字页)

乙方(盖章):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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