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
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的关联交易;
(二)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
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等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
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
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
士。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
限制和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
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
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
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
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 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第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条(十一)项至(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
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
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
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及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
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豁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
关联人所进行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关联方的界定:
(一)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本制度编制并定期(按季或半年)更新公司和子公司的关联方清单,提交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后交总经理审阅。
(二)为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清单中应该列示所有关联方企业、个人,无论他们之间
有无交易发生。如关联方为企业,应列明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主营业务、公司所持或权益变化等内容。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部将确定后的
关联方名录传递给各部门、下属各单位,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更新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
(一)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1)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
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2)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3)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4) 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5) 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三)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
(1) 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
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2) 如出现需要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的情况,由交易双方按照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商定。
(四)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
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
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