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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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仅能以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从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外汇套期保值方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

场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

额。

第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

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汇套期保值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交易行

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

出此范围的累计金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

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内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

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在董事会批准的期间和金额内,制订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

3、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4、公司财务部门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

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5、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 成交价

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6、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

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7、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公司财务部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9、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

总经理和审计部门。

10、公司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

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公司授权范围

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

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九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

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财务部门应保证按照董事会要求

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

情况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总经理应立

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交易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

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

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

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应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

制度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

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报

告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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