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6 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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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5-082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东方日升”)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项。目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方出具的承诺披露如

下:

1、发行人东方日升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规

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及其关联方

(1)将以自有资金参与东方日升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且不存在本人代他

人认购或持有东方日升股份的情形。

(2)林海峰及其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

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发

行后、相关发行方案备案前足额、及时到位,并按相关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东

方日升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任何争

议及潜在纠纷,不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亦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来源于东方日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4)在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 24 个月内未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重大交易。

(5)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

动管理规则;达到法定条件时,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6)承诺自东方日升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

易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次认购的东方日升非公开发行股份,亦不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认购的上述股份,也不由东方日升回购本公司认购的上述股份。

3、东海基金—金龙 16 号资产管理计划

(1)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发

行后、相关发行方案备案前足额、及时到位,并按相关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东

方日升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任何争

议及潜在纠纷,不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亦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来源于东方日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若违反上述

承诺,将遵守相关认购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东方日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东方日升关联方的情形。

(3)东海基金—金龙 16 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

管理规则;达到法定条件时,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

委托人与产品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产品持有

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管理人将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人,

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5)本公司及关联方与东方日升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且本公

司资产状况良好。

(6)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基金”)同意代表所管理

的资产管理计划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一次性向东方日升支付认购款总额的百分之

三作为认购东方日升本次发行股份的履约保证金,并应在东方日升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东海基金收到东方日升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以现

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

户。东方日升同意于东海基金足额交付认购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履约保

证金返还东海基金或直接计入认购资金。

4、苏州北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北恒”)

(1)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发

行后、相关发行方案备案前足额、及时到位,并按相关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东

方日升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任何争

议及潜在纠纷,不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亦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来源于东方日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若违反上述

承诺,将相关认购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东方日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东方日升关联方的情形。

(3)苏州北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

管理规则;达到法定条件时,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普通合伙人将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的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

担相应责任。

(5)本企业及关联方与东方日升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及其他协

议性的安排,且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

(6)苏州北恒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一次性向东方日升支付认购款总额的

百分之三作为认购东方日升本次发行股份的履约保证金,并应在东方日升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苏州北恒收到东方日升和本次发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的认购

资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

开立的账户,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认股价款。

(7)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东方日升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后、相关发行方案备案前,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登记

备案程序。

5、陈耀民

(1)将以自有资金参与东方日升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且不存在本函出具

人代他人认购或持有东方日升股份的情形。

(2)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发

行后、相关发行方案备案前足额、及时到位,并按相关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东

方日升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任何争

议及潜在纠纷,不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亦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来源于东方日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3)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

动管理规则;达到法定条件时,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4)承诺自东方日升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

易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次认购的东方日升非公开发行股份,亦不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认购的上述股份,也不由东方日升回购本人认购的上述股份。

(5)本人在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 24 个月内未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重大交

易。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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