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选举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进行审查,在审阅有
关文件及必要的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董事会选举吴冰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吴冰女士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其存在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吴冰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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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茂荀 王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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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红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