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2015]鄂今非字第 083 号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 64 号湖光大厦九楼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896528/38/48 传真:027-8789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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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国创高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以下简称“《增
持股票相关事项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控股股东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
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
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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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基本情况
增持人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12 月 2 日,注册
号为 420000000028386,注册资本 30,000 万,法定代表人为高庆寿,注
册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农场新华集,经营范围为公路建设与经营
管理,公路路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公路工程的施工;地产项目
的开发销售;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
配件及技术贸易;本企业所需原料进出口业务;本企业对外控股、参股
的企业股权管理。
2.根据增持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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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系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186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5%。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作出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的公告》,增持人计划通过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自资产
管理计划设立之日起 6 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资金不低于 2000
万元,并承诺在资产管理计划完成购买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
(三)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增持人通过长江资管优选增持 8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 11 月 25 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13.16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49%,增持金额 19,999,833.15 元(不含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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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后持股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增持人以资产管理计划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为 19,999,833.15 元。本次增持
股份完成后,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18813.1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94%。
综上所述,增持人在本次增持股份过程中,已经履行了相关通知义
务,公司及时进行了公告。本所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管
理办法》、《增持股票相关事项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免予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情形的核
查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二)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
股份;”
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186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2.45%;本次增持股份完成后,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18813.16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94%。
本所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款第(二)项、《增持股票相关事项通知》等规定的免予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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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
告》,就增持人的增持目的和计划、增持方式、增持资金、增持人承诺
等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就
本次增持股份情况、增持人承诺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股
份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
增持公司股份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和《增持股票相关事项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关于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以要约
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申请的条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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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岳琴舫
见证律师: 赵力国
林 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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