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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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2015]鄂今非字第 083 号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 64 号湖光大厦九楼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896528/38/48 传真:027-8789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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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国创高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以下简称“《增

持股票相关事项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控股股东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

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

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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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基本情况

增持人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12 月 2 日,注册

号为 420000000028386,注册资本 30,000 万,法定代表人为高庆寿,注

册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农场新华集,经营范围为公路建设与经营

管理,公路路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公路工程的施工;地产项目

的开发销售;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

配件及技术贸易;本企业所需原料进出口业务;本企业对外控股、参股

的企业股权管理。

2.根据增持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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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系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186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5%。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作出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的公告》,增持人计划通过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自资产

管理计划设立之日起 6 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资金不低于 2000

万元,并承诺在资产管理计划完成购买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

(三)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增持人通过长江资管优选增持 8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 11 月 25 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13.16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49%,增持金额 19,999,833.15 元(不含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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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四)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后持股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增持人以资产管理计划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竞价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为 19,999,833.15 元。本次增持

股份完成后,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18813.1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94%。

综上所述,增持人在本次增持股份过程中,已经履行了相关通知义

务,公司及时进行了公告。本所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管

理办法》、《增持股票相关事项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免予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情形的核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二)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

股份;”

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186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2.45%;本次增持股份完成后,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18813.16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94%。

本所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款第(二)项、《增持股票相关事项通知》等规定的免予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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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

告》,就增持人的增持目的和计划、增持方式、增持资金、增持人承诺

等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就

本次增持股份情况、增持人承诺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股

份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

增持公司股份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和《增持股票相关事项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关于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以要约

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申请的条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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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岳琴舫

见证律师: 赵力国

林 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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