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26 13: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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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资料审阅、

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上一届经理层任期届满,我们在仔细审阅董事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资料后,现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续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聘任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

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之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

未解除的人员情况和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

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续聘吴晓白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续聘伊浩风先生、刘一民先生、楼

新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续聘孙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续聘姚炯先生为公

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续聘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发表

下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续聘证券事务代表议案的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冯永飞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冯永飞先生协

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具备从事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的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我们同意董事会续聘冯永飞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使用 1.2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推进公司柴油发动机项目进程,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

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进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 胡道琴 吴振平 孙钢宏

201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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