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捷星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向广州捷
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2,969.46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保障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了客
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二)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捷星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二、关于为安徽中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安徽中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 6 亿元担保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后,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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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
(二)此次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经营需要,作为独立董事,同意此次担保事
项。此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安徽中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 6 亿元担保的议案》。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卫平 顾乃康 朱列玉 胡志勇
201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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