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平、公开、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
不利影响。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3、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游念东将不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之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作相应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
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
东的利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构成关联交易。
5、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
6、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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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湖南大博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
交易。经仔细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董事会对以上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遵守了关
联交易表决程序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2、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公司与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
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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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郭 平 肖 加 余 颜寒松
201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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