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关于
芜湖天量与公司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已将该项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
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天量通过采购动力锂离子电池芯和消费锂
离子电池芯进行系统设计和集成后,生产制造出电池电箱等产品销售给下游汽车
生产厂家和电子产品厂家。外购动力锂离子电池芯和消费锂离子电池芯是芜湖天
量生产流程中必要的一个环节;芜湖天弋拥有国际化的专业团队,掌握丰富科研
和管理经验人员,拥有广泛的电池技术背景和丰富的设计及制造经验,在资金、
技术、资源等方面都有强大的实力。芜湖天量拟向关联方芜湖天弋购买电池芯产
品是基于自身正常的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项关联交易是基于双方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的需要,是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有关协议将基于公平、公正、合理的基
础上制订的,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结算方式与非关联方一致,符合市场
化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
3、综上,我们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白 华 袁 泉
201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