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同意河北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石家庄天同汽车制
造有限公司股权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关于同意河北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石家庄天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
权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符合公司对于天同汽制股权处置的一
贯思路,并未改变公司持有天同汽制的股权比例,对公司在天同汽制的权益没有
影响,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放弃优先受
让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同意翰鼎地产转让天同汽制股权并同意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
独立董事:李志宏
张双才
韩志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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