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4 年度的审计服务过程当中,
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我们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2014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调查和评估,一致认为其
业务素质良好,尽职尽责,遵循执业准则,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
见,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公
正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度的实际情况。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为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5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宇莹 郑锦桥 牛文文
201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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