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15-171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于2015年11月24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
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苏雅拉达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已于
11月22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与所议事
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次会议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修订稿),对广州市华南农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等内容进行了
更新。监事会审核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修订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程序
的履行情况,认为预案的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
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项议案同意票 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彭宇鹏先生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编制了公司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报告出具了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5]
01320011 号),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
《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董事会编制《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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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项议案同意票 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彭宇鹏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15 年
-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
期披露的《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
报规划》。
监事会对公司制定的《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
-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后认为,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章程》对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
监督机制,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该项议案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中
利润分配政策条款作出修订,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同期披露的《章程修正案》。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有利于推动公司建立科学、稳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机制,增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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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透明度,维护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利。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理由充分、合理,审议程序真实、有效。
该项议案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拟定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人员名单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拟定了参与2015年员
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名单。
监事会对参与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公司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等规定的条
件。
该项议案同意票 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彭宇鹏先生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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