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 201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董事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长期合理回报,建立了持续、稳
定、透明、积极的分红政策。《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对未来三年的投资者合理回报及现金分红形成了明
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
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俊民、崔治中、马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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