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 170 号
致: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
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
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高乐股份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高乐股份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
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234,333,968 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3,628,724 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705,244 股。均为截至 2015 年 11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高乐股份股东。高乐股份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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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高乐股份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
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
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如下:
以 233,628,724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99%),705,244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705,244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高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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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5]第 170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 鲍金桥
司 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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