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 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
规定, 对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
规模,并可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董事会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
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罗元清 任德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