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的独立意见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
时会议于2015年【11】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我们作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
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
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决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募集资金金额进行
调整。参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
的交易方案符合《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等
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按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调整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交易方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调整事项及安
排。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伟真
尹效华
董家春
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