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股份: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5-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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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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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表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一)14:30

【现场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红山路 39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现场会议与会人员】:

1、2015 年 12 月 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出席情况和宣读大会规则;

二、审议本次会议议案;

三、参会股东对本次会议议案讨论及提问;

四、现场投票表决;

1、推选两名计票人和一名监票人;

2、参会股东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3、监票人、计票人统计表决票并宣布表决结果。

五、宣布现场表决情况并上传现场投票情况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

六、宣读表决结果(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

七、宣布股东大会闭幕。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 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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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1、关于公司整体出售蒸馏酒类资产的议案。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 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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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整体出售蒸馏酒类资产的议案

各位股东:

此议案已经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优化公

司产业布局,2015年11月20日,公司与喀发商业签订了资产出售协议,

公司拟整体出售公司所属的蒸馏酒类资产及部分相关债权,本次资产转

让的交易价格为100,800万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相关蒸馏酒类资产不

再属于本公司。

二、交易买方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

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协议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北侧喀什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栾天全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53100031002297

经营范围为:商业经营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

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代理,投资与资产管理。房

产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装筑装潢材料、工艺美

术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喀发商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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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阜康市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康烈焰”)100%

股权和相关债权;

2、玛纳斯县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纳斯烈焰”)

100%股权;

3、北京中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葡”)100%股权和相

关债权;

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葡股份”)持有

的 9 项商标所有权和 2 项外观专利所有权。

上述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

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

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价格确定的方法

1、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审计、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双方

协商确定。

2、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对交易标的

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0 月 31 日,评估方法分别为资产

基础法和收益法。

(1)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835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拟转让的阜康烈焰经审计后总资产为 40,342.92

万元,负债合计为 1,505.92 万元,净资产为 38,837.00 万元。采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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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产基础法确定的阜康烈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50,304.38 万元,比

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 11,467.38 万元,增值率为 29.53%。

(2)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834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拟转让的玛纳斯烈焰经审计后总资产为

26,042.35 万元,负债合计为 12.35 万元,净资产为 26,030.00 万元。

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的玛纳斯烈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32,410.23

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 6,380.23 万元,增值率为 24.51%。

(3)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836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北京中葡经审计后总资产为 12,306.03 万元,负债

合计为 12,148.69 万元,净资产为 157.34 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

的北京中葡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439.75 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

产增值 282.41 万元,增值率为 179.50%。

(4)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833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拟转让的 9 项商标所有权和 2 项外观专利所有

权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 3,900.00 万元。

(三)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按照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进行;

2、定价原则:市场价格原则

四、本次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阜康烈焰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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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商定本次转让阜康

市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和 1,213.86 万元债权,转

让价款为人民币 51,735.10 万元,其中股权价款为 50,521.24 万元,

债权价款为 1,213.86 万元;

4、交易标的:阜康市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

康烈焰”)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5、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6、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生

效并按照资产决策程序取得同意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

款(小写)人民币 51,735.10 万元。

7、违约责任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或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

方赔偿损失。

(二)关于玛纳斯烈焰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3、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商定本次转让玛纳

斯县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2,410.23 万元;

4、交易标的:玛纳斯县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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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烈焰”)100%股权;

5、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6、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应自本协议签

署生效并按照资产决策程序取得同意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

转让款(小写)人民币 32,410.23 万元。

7、违约责任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5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或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

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

失。

(三)关于北京中葡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甲方)

出让方: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乙方)

受让方: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方)

2、合同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3、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商定本次转让北京

中葡酒业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和 11,964.92 万元债权,转让价款为人

民币 12,404.67 万元,其中股权价款为 439.75 万元,债权价款为

11,964.92 万元。

4、交易标的:北京中葡酒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相关债权。

5、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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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生

效并按照资产决策程序取得同意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

款(小写)人民币 12,404.67 万元。

7、违约责任

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或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

方赔偿损失。

(四)关于中葡股份持有的 9 项商标所有权和 2 项外观专利所有权

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3、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商定本次转让公司

依法持有的 9 项商标所有权和 2 项外观所有权,转让价款为 4,250.00 万

元。

4、交易标的:9 项商标所有权和 2 项外观专利所有权。

5、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6、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生

效并按照资产决策程序取得同意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

款(小写)人民币 4,2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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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约责任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或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

方赔偿损失。

五、本次出售资产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通过本次出售资产,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符合公

司战略发展规划。出售资产所得资金将用于偿还公司银行贷款和公司未

来新增业务的拓展,在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同时,利用公司自有资

金实现新增业务的拓展。

(二)本次资产出售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

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同

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需扣除相关税费),预计给公司带来的收

益在 1 亿元以上,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本次出售的蒸馏酒类资产不存在为相关资产担保、委托理财,

以及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市场化原则下,自愿、公平、公允的进行,上述交

易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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