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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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表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一)14:30
【现场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红山路 39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现场会议与会人员】:
1、2015 年 12 月 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出席情况和宣读大会规则;
二、审议本次会议议案;
三、参会股东对本次会议议案讨论及提问;
四、现场投票表决;
1、推选两名计票人和一名监票人;
2、参会股东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3、监票人、计票人统计表决票并宣布表决结果。
五、宣布现场表决情况并上传现场投票情况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
六、宣读表决结果(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
七、宣布股东大会闭幕。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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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1、关于公司整体出售蒸馏酒类资产的议案。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 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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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整体出售蒸馏酒类资产的议案
各位股东:
此议案已经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优化公
司产业布局,2015年11月20日,公司与喀发商业签订了资产出售协议,
公司拟整体出售公司所属的蒸馏酒类资产及部分相关债权,本次资产转
让的交易价格为100,800万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相关蒸馏酒类资产不
再属于本公司。
二、交易买方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
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协议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北侧喀什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栾天全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53100031002297
经营范围为:商业经营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
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代理,投资与资产管理。房
产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装筑装潢材料、工艺美
术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喀发商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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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阜康市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康烈焰”)100%
股权和相关债权;
2、玛纳斯县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纳斯烈焰”)
100%股权;
3、北京中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葡”)100%股权和相
关债权;
4、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葡股份”)持有
的 9 项商标所有权和 2 项外观专利所有权。
上述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
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
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价格确定的方法
1、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审计、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双方
协商确定。
2、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对交易标的
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0 月 31 日,评估方法分别为资产
基础法和收益法。
(1)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835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拟转让的阜康烈焰经审计后总资产为 40,342.92
万元,负债合计为 1,505.92 万元,净资产为 38,837.00 万元。采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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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基础法确定的阜康烈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50,304.38 万元,比
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 11,467.38 万元,增值率为 29.53%。
(2)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834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拟转让的玛纳斯烈焰经审计后总资产为
26,042.35 万元,负债合计为 12.35 万元,净资产为 26,030.00 万元。
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的玛纳斯烈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32,410.23
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 6,380.23 万元,增值率为 24.51%。
(3)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836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北京中葡经审计后总资产为 12,306.03 万元,负债
合计为 12,148.69 万元,净资产为 157.34 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
的北京中葡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439.75 万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
产增值 282.41 万元,增值率为 179.50%。
(4)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833 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拟转让的 9 项商标所有权和 2 项外观专利所有
权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 3,900.00 万元。
(三)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按照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进行;
2、定价原则:市场价格原则
四、本次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阜康烈焰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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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商定本次转让阜康
市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和 1,213.86 万元债权,转
让价款为人民币 51,735.10 万元,其中股权价款为 50,521.24 万元,
债权价款为 1,213.86 万元;
4、交易标的:阜康市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
康烈焰”)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5、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6、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生
效并按照资产决策程序取得同意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
款(小写)人民币 51,735.10 万元。
7、违约责任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或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
方赔偿损失。
(二)关于玛纳斯烈焰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3、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商定本次转让玛纳
斯县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2,410.23 万元;
4、交易标的:玛纳斯县中信国安烈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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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烈焰”)100%股权;
5、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6、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应自本协议签
署生效并按照资产决策程序取得同意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
转让款(小写)人民币 32,410.23 万元。
7、违约责任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5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或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
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
失。
(三)关于北京中葡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甲方)
出让方: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乙方)
受让方: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方)
2、合同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3、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商定本次转让北京
中葡酒业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和 11,964.92 万元债权,转让价款为人
民币 12,404.67 万元,其中股权价款为 439.75 万元,债权价款为
11,964.92 万元。
4、交易标的:北京中葡酒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相关债权。
5、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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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生
效并按照资产决策程序取得同意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
款(小写)人民币 12,404.67 万元。
7、违约责任
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或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
方赔偿损失。
(四)关于中葡股份持有的 9 项商标所有权和 2 项外观专利所有权
合同的主要条款
1、出让方: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受让方:喀什发展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3、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商定本次转让公司
依法持有的 9 项商标所有权和 2 项外观所有权,转让价款为 4,250.00 万
元。
4、交易标的:9 项商标所有权和 2 项外观专利所有权。
5、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转让标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6、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次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生
效并按照资产决策程序取得同意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
款(小写)人民币 4,2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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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约责任
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交易标的或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
方赔偿损失。
五、本次出售资产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通过本次出售资产,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符合公
司战略发展规划。出售资产所得资金将用于偿还公司银行贷款和公司未
来新增业务的拓展,在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同时,利用公司自有资
金实现新增业务的拓展。
(二)本次资产出售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
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同
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需扣除相关税费),预计给公司带来的收
益在 1 亿元以上,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本次出售的蒸馏酒类资产不存在为相关资产担保、委托理财,
以及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市场化原则下,自愿、公平、公允的进行,上述交
易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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