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世达: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暨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3 13: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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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易世达 公告编号:2015-069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暨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世达公司、公司)于近日收

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12 月 24 日

签发的(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8 号《应诉通知书》,刘里、海南亚希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洋浦嘉润实业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和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

利益责任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1:刘里

原告 2:海南亚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亚希装饰公司)

原告 3:洋浦嘉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嘉润公司)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健君,文之,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委托代理人:费华平,吴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亚希公司)

(四)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刘里、海南亚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洋浦

嘉润实业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纠纷,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收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浦民

初字第 568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已二审终审判决(详见公司公告 2015-062)。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12 月 24

日签发的(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8 号《应诉通知书》,刘里、海南亚希装饰

工程有限公司、洋浦嘉润实业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和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

东利益责任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三原告认为被告因

亚希公司不满足《增资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而采取的资金回转及人员撤离,损

害了亚希公司的财产权。

(五)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擅自抽逃的 2250 万元出资款,并按同期贷款利息计赔

抽逃期间资金损失 548,321.92 元(暂计算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68)。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

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易世达公司与亚希公司、刘里、亚希

装饰公司、嘉润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

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约

定履行义务。

刘里、亚希装饰公司、嘉润公司现主张易世达公司退还擅自抽逃的 2250 万元

出资款及按同期贷款利息计赔抽逃期间资金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

支持。易世达公司关于亚希公司净资产减资超过 10%,未达到增资协议约定的先决

条件,其终止增资协议符合法律及双方约定,其不存在从亚希公司处擅自抽逃资

金的行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

三人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退还新增资本认购款 2250 万元及利息损失(自 2014

年 7 月 15 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利率

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7041.6 元,由被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暂不影响公司目前的正常运营。关于

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投资行为,公司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止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

的议案》,决议中止上述增资事项后,迄今未参与亚希公司的经营活动且不存在

任何控制行为。目前,诉讼各方未就判决结果进行交流,后续投资行为如何实施、

相关问题会计处理的确认和计量以及亚希公司自诉讼发生后的经营状况等存在诸

多不确定性,但公司在未来可能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且对本年及后续期间的经

营成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关注。

六、备查文件

1、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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