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控股: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来源:上交所 2015-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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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遵义市订立:

甲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发行人”)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武汉路临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生

乙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认购人”)

住所:南宁市高新区火炬路 15 号正成花园综合楼 2 单元 3 层 303 号房

法定代表人:潘琦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600112。甲方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非公开发行

总额为不超过 368,000 万元(含 368,000 万元)的 A 股股票,发行数量为认购

款金额除以发行价格(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2、乙方具备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意愿、能力及资格,并同意按

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据此,双方现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达

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标的股票:乙方以不超过 368,000 万元(含 368,000 万元)认购甲方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为认购款金额除以发行价格。

定价基准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认购款:认购人认购标的股票而支付的认购价款,即不超过人民币 368,000

万元(含 368,000 万元);

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按本协议约定甲方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股票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

限售期:本次发行的股票依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范性文件

及/或认购人的承诺而不转让、不上市流通的期限;

保荐机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聘请的保荐机构;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 认购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认购人,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南宁市高新区火炬路 15 号正成花园综合楼 2 单元 3 层 303 号房

(3)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50000000014618

(4)法定代表人:潘琦

第三条 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

3.1 双方同意: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2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为认购款金额

除以发行价格后最终确定的股票数量。

3.3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即不超过人民币

368,000 万元(含 368,000 万元)。

3.4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认购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将作相

应调整,但认购款总金额不作调整。

2

第四条 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4.1 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

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

款划入保荐机构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因认购款划转所产生

的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协议生效

5.1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1)本协议及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及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有权部门的同意、许可、批

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5.2 若前款所述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

的,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则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追究

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标的股票的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6.1 在乙方依据本协议之第四条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尽快将标的股票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6.2 标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限售期

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标的股票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3

第八条 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各方均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之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各方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署本协议,且本协

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3、其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均不会与任何适用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有效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或其各自的章程等

内部章程性文件以及其已签署的现行有效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

仍在有效期内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

4、各方均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及签署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及

认购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文件。

第九条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9.1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于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其他为本次发行而必须明确的事项

等议案提交审议;

(2)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甲方负责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

审批、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文件;

(3)保证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尽快按照本协议约

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以非公开方式向乙方发行标的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手续;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9.2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配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

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2)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认购款支付日,

履行以现金认购标的股票的缴资义务;

(3)保证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为正常合法且与中国证监会

4

及上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要求不抵触;

(4)保证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第十条 保密

10.1 甲乙双方对于在本协议磋商及签署期间所了解和知悉的协议对方之各

种形式的财务资料、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亦不得因私或因非本协议的任何目的使用,直至

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因法律强制性规定或除外,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

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损失。

10.2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

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履行信息披露责任,或为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

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

密。

10.3 上述保密责任不受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限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所作的

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

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足额付款义务的,则每延期一日,按未缴

纳认购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日的,甲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

11.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

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

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1.4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

会审议通过;(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或(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本

5

协议终止,发行人不构成违约。

11.5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

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

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

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2.2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

13.1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3.2 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 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

权利或义务。

第十四条 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以下任一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14.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14.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包括因法律法规的后续修改对本协

议的履行构成实质障碍),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14.3 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对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

14.4 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保密义务除外)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14.5 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本

6

协议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本协

议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15.2 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若因审批、监管机关的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生变化,双

方同意对本协议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15.4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

利或义务。

15.5 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

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7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

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5 年 11 月 23 日

乙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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