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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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8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柯志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5 号

文件),核准公司向柯志鹏发行 3,586,215 股股份、向洪茂良发行 3,586,215 股股

份、向孙晋雄发行 1,265,723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6,000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共同签订了《深

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募集

配套资金项目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0002712920125961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

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资金用途为用于本次股权收购

的现金对价支付以及支付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并购费

用,剩余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顾峻毅(身份证号:

33010619810505****)、彭德强(身份证号:51132219820106****)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即大额支取),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乙方因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造成的损

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十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首先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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