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丁有良先生为公司首席战略官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丁有良先生为公司首席战略官,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了解丁有良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专业能力,其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丁
有良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
年5月)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管道工业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额度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
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管道工业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滚动使用合计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
财产品。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王天飞、吴俊英、李怀奇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