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股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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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10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响应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文件精神,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基

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为了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公司股东积

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共同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L56)。

2015 年 11 月 23 日,本公司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简称“北京燕赵”)通知,北京燕赵分别于 11 月 20 日、11 月 23 日以自有资

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

下:

一、 增持情况:

姓名 增持前股数 本次增持 合计占公司已 成交均价

股数 发行股本比例

北京燕赵房地产开 49,366,000 226,362 股 6.61% 5.72 元

发有限公司 股

北京燕赵房地产开 49,592,362 700 股 6.61% 5.91 元

1

发有限公司 股

二、 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促进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的发展及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 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

四、 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其他事项:

北京燕赵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关于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L56):

1、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证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累计增持不低于300万元人民

币的公司股票,并承诺通过上述方式增持的股份在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

不减持。

2、北京燕赵2015年11月18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增持本公司股份316,000股,详细情况请见2015年11

月20日发布并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的2015-L108号《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股票的公告》。

3、截止2015年11月23日,北京燕赵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543,062股,合计

3,000,360元人民币,已经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

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本次的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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