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锦:股权转让合同(一)

来源:深交所 2015-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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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 李春建

受让方(乙方):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春建

鉴于:

1.甲方是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其大股东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

司,且根据与甲方其他股东约定全权行使唯一股东权利;

2.乙方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甲方持有乙方

47.54%的股权,为乙方第一大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

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所持标的企业全部股权转

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企业、转让标的及转让方式

(一)标的企业

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系一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

司),注册资本 80981.61 万元。

(二)转让标的

1

甲方持有标的企业 28220.61 万股,持股比例 34.85%。该 34.85%

股权即为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该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资产、负债及

相关情况详见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字

(2015)第 1226 号《评估报告》。

(三)转让方式

根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同意此次转让

的方式为协议转让,且该协议转让事宜需经有权部门批准。

第二条 甲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其所转让的

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

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

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

及所有法律文件。

第三条 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保证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

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且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不违

反乙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三)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2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转让标的价格为人民币 52030.04 万元(大写:伍亿

贰仟零叁拾点零肆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

30%股权转让款(首笔转让价款),余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

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乙方协助提供办理登记所需相关文件材料。

第六条 转让所涉税费承担

在本合同项下股权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3.另一方有其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的。

4.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

3

损失。如果甲方不能按约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或者乙方不能按约

及时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则守约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可向标的企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

成立,在甲方履行国有资产协议转让审批程序和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股权转让转让事宜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壹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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