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之独立意见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
于2015年11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订收购无锡中德美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无锡中德美联
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00%股份(下称“标的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安科生物独立董事,对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框架
协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关于签订收购无锡
中德美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收购股权计划,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意公司签署有关协议。
正式收购协议及有关后续事宜,公司应严格按照《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履
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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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渊 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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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照 刘光福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