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
二、关于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符合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未发生首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
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
陈共荣 屈茂辉 曾江洪 陈 浩
2015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