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在公
司9层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飞
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电子”)为补充日常经营流动资金,
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申请综合授信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
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非融资性保函额度1000万元。公司同意本次
综合授信事项并拟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朝阳门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
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项担保内容
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石慧斌 王 慧 刘俊彦
2015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