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 2015-036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9523.81 万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10 亿元。本次发行对象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湖集团”),新湖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人为公司
的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201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与新湖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一、 新湖集团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1994 年 11 月 30 日
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 2 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贰亿玖仟柒佰玖拾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限批发,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
发,海水养殖及海产品的深加工,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机械、金属
材料、焦炭、橡胶及橡胶制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矿产品(不含专控)、
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汽车配件、化学纤维
及制品、纺织品、石材、油脂、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的销售,实业投
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公司(发行人、公司):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集团(认购人、发行对象):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签署时间:2015 年 11 月 20 日
(二) 认购标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限售期、认购方式、支付
方式等情况
1. 认购标的
公司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
2. 认购价格及定价方式
认购价格为每股 10.50 元,该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的 90%。
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
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每股认购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认购数量
新湖集团拟以 10 亿元现金按照上述认购价格认购公司的 A 股股
票 9523.81 万股。
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
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认购数量
将相应调整。
4. 限售期
新湖集团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5. 认购方式
新湖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
6. 支付方式
新湖集团应在收到公司发出的认股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按
照认股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认购款项一次性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三) 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条件
股份认购协议双方所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以及股份认购协议
第九章所述的保密义务应自股份认购协议签署日起生效。
除上述以外,股份认购协议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
项完成日较晚的日期为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日:
1. 股份认购协议已经公司、新湖集团双方适当签署。
2. 公司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协议。
3.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协议。
4.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政府部门的同意、许
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四) 违约责任
股份认购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股份认购协议所规定的有关
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
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股份认购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
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
赔偿责任。
三、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 公司与新湖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