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15-084
债券代码:122441 债券简称:15赣长运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景德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参与景德镇市公共交通公
司部分实物资产挂牌出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景德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参与了景德镇市公共交通
公司部分实物资产在产权交易所的挂牌出让(详情请见刊登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景德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拟参与景德镇市公共交通公司部
分实物资产挂牌出让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19 日,景德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与
资产出让方景德镇市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与《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署方名称:
出让人:景德镇市公共交通公司
受让人:景德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景德镇办事处
二、转让标的:景德镇市公共交通公司部分实物资产
三、转让方式:通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挂牌,采用协议的交易方式,确定受
让人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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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景德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受让景德镇市公共交通
公司挂牌出让部分实物资产的 70%,并向出让方支付 70%资产对应的产权转让价
款,即总价款的 70%,且该部分产权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景德镇公共交
通有限公司首期支付总价款的 60%(共计人民币 6385.6240 万元,已冲抵交易保
证金 200 万元),并在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 10%价
款计 1097.6040 万元,自首期付款之日起壹年内付清。各方确认并同意,受让方
按协议约定支付完相应 70%的转让价款后,视为受让方已完全履行了产权交易合
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且不因未支付剩余的 30%总价款而构成任何违约责任。其余
30%资产,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实物资产方式注入景德镇公共
交通有限公司。
五、产权交割:转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照产权转让清单,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双方确定资产交
割日为 2015 年 11 月 25 日 24:00)。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由交易基准日起至资产转让的完成日止,其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转
让方承接。
六、权证的变更:经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出让方在一年期限内完成所转
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七、产权转让的税收和相关费用: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费用(产权交易手
续费、佣金),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由出让方承担 100%。
八、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经双方协商约定,受让方必须安排出让
方的现有在岗的 800 名职工上岗,且薪酬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九、土地出让金处理:由于资产交易价格中已含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变更
手续由出让方负责办理,受让方仅承担工本费。
十、政策补贴:由于公交行业的特殊性,为确保公交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原
出让方享受的各项补贴按政策规定可以给予受让方继续享受的,由受让方继续享
受(出让方在资产交割日前申报的各项补贴)。
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出让方
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受让方;如受让方违约致使本合
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转让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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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转让方未能按期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或受让方未
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总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 0.002%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受让方必须执行市政府对景德镇公交的发展规
划,即三年内更新 230 辆公交车, 三年内新建 260 座候车亭,三年内每年新增
线路 5%以上。受让方必须对出让方的改制资金提供保障,出售资产的资金不够
改制需要的,由受让方先行垫资。受让方必须有效保证政府公交公益事业的有效
落实。
十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由签署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经江西省交权交易所
鉴证。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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