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5-033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公司应出席董事 5 名,实到 5
名。公司董事林兴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回避表决。
会议由董事长杨登瑞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为了加速推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条件,公司
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后,认为:
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规范、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
好、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募集资金投向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公司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
董事会逐项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如
下:
1、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
3、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次发行对象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数量为 9523.81 万股,浙江新湖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以 10 亿元现金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 A 股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
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11 月 21 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为
10.50 元/股。如公司 A 股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
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6、限售期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
东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7、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由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
用现金方式认购。
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
东共同分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1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0 亿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
单位:亿元
序号 募投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现代农业建设 5
2 高效薄膜太阳能电池及产品的研发和 5
生产,光伏电站工程设计、咨询和投资
建设
合计 10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募
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募投的轻重
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的具
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在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进度的实际情况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
序予以置换。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的议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
条件生效的<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
以人民币 10 亿元现金认购哈高科本次增发的 A 股股票,认购的股份
数量为 9523.81 万股。
本次发行前,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A 股股票
58,094,3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构成公司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
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
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
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保荐协议、
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投向相关的协议、其他相关协议、各种公告等);
2、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
3、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
核准意见及市场情况,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并负责具体实
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适当调整并确定发行时机、发
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以及其
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4、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市场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结果
以及募投实施进展,授权公司董事会可对募集资金拟投入额进行调整
(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除外);
5、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情况,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
6、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 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
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
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
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及金额进行适
当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8、 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会计师等中介
机构,并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
有事宜;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的具体事宜;
10、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行使,且该等
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拟以人民币 10 亿元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完成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然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浙江新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且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
份,其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免于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相关规定,因此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