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峰农机”)独立
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吉峰农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关于公司对子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
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吴军旗、潘学模
201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