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5-93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佛山
市三水顺通聚酯切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分别收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
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 1389 号《传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
三法民二初字第 1197 号《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迪森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分别起诉公司及顺通公司(以下简称“本
次诉讼”)。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
次诉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迪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1.根据迪森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迪森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如
下:
(1)相关当事人
原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革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 42 号
被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丙娣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8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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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生物质(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合同》及《关于<生物质
(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并退回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8 万元。
②判令被告支付 2015 年 1 月份供热款人民币 578,116.7 元及违约金人民币
72,842.70 元(按照合作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暂计算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
③判令被告支付损失款人民币 135.845 万元。
④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案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0 年签订的《生物质(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合同》
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2.公司已就上述诉讼提起反诉,基本情况如下:
(1)相关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85 号
法定代表人:黄丙娣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 42 号
法定代表人:马革
(2)反诉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30 万元;
②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损失 227.97 万元;
③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顺通公司与迪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1.根据迪森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迪森公司诉顺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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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当事人
原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革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 42 号
被告:佛山市三水顺通聚酯切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世平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永业路 6 号之一 6 座
(2)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生物质(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合同》并退回履约保证
金人民币 13 万元。
②判令被告支付供热款人民币 1,044,932.62 元及违约金人民币 329,200.98 元
(按照合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暂计算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
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人民币 1045.53 万元。
④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案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0 年签订的《生物质(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合同》
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2.顺通公司已就上述诉讼提起反诉,基本情况如下:
(1)相关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佛山市三水顺通聚酯切片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永业路 6 号之一 6 座
法定代表人:蒋世平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 42 号
法定代表人:马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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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诉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120 万元;
②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损失 805.17 万元;
③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完毕,无法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及顺通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公司将及时对本次
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 1389 号《传票》。
2.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 1197 号《传票》。
3. 民事起诉状 2 份。
4. 民事反诉状 2 份。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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