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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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61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20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陈林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202,003,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2%。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0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3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6,98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1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3,2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1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7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9%。

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1、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02,000,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弃权 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02%;反

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87%;弃权 8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2%。

2、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02,000,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弃权 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02%;反

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87%;弃权 8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2%。

3、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02,000,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弃权 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02%;反

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87%;弃权 8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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