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61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20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陈林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202,003,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2%。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0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3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6,98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1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3,2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1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7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9%。
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1、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02,000,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弃权 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02%;反
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87%;弃权 8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2%。
2、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02,000,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弃权 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02%;反
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87%;弃权 8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2%。
3、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02,000,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弃权 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02%;反
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87%;弃权 8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