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济柴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受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波
涛律师、甄永杰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提出新
提案的情况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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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
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
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济南市经十
西路 11966 号公司办公楼 319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苗勇
先生主持;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0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投票结束时间 2015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
00 的任意时间。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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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
人,代表股份数【172523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股东
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股份数
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因此,本所律师不对网络
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关于 2015 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在审议
议案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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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济柴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
提下,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议程中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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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柴油机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项 浩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波涛
经办律师:
甄永杰
201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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