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稿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与
邱建林、倪晨
(业绩承诺人)
之
关于大丰海聆梦家纺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华茂2015-重组补-001号)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1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11】月【19】日(以下简称“签署日”)签订于安徽省
安庆市大观区:
甲方:上市公司
名称: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 80 号
法定代表人: 詹灵芝
乙方:业绩承诺人
序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号
1 邱建林 320926196509270412 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 359 号东楼 3103 室
2 倪晨 320926197010090425 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 359 号东楼 3103 室
甲方及乙方在本补偿协议项下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字[1998]169 号、证监发字[1998]
170 号文批准,其于 1998 年 10 月 7 日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为 000850。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0000000025385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94,366.5009
万元。
2. 大丰海聆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聆梦家纺”或“目标公司”)系一家依
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大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注册号为 320900400004916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
3. 乙方系海聆梦家纺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持有海聆梦家纺 50.12%的
股权,乙方中的每一方股东所持目标公司出资额及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比例(%)
1 邱建林 25,025,246.17 27.81
2 倪晨 20,078,754.48 22.31
合计 45,104,000.65 50.12
4. 为有效改善甲方资产质量、提升甲方盈利能力,根据甲方及包含乙方在内海
聆梦家纺全体股东于 2015 年【11】月【19】日签署的《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与大丰海聆梦家纺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华
茂 2015-重组-001 号)(以下简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甲方
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方式购买海聆梦家纺全体股东拥有的
海聆梦家纺合计 8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参见附件“标的资产
的基本情况”);且海聆梦家纺全体股东拟以其所拥有的标的资产作为对价及出资,
2
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新股”)(以下统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本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各方将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
5. 甲方已委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通诚”)担任本次交易的评
估机构,对海聆梦家纺 100%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方法暂定为收益法和资产基
础法,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为保障甲方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涉及盈利补偿的具体操作事宜,甲乙各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
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盈利预测对象
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所涉盈利预测的对象为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情况。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目标公司作为甲方控股子公司继续经营。
第二条 盈利预测期间
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期间(即“承诺期”)为2015年度、2016
年度及2017年度。在本次交易完成前,若监管机构或届时生效的有关规定要求各方
调整盈利预测期间,则各方同意届时由各自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各自董事会具体协
商确定。
第三条 承诺净利润数
3.1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600万元、6,720万元及
8,064万元。
3.2 各方一致确认,如中通诚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披露的承诺期内对应年度
预测净利润(以下简称“预测净利润”)高于本协议第款乙方承诺的净利润,则乙
方最终承诺的净利润应以预测净利润为准。按本条第3.1款及3.2款确定的乙方承诺净
利润即为承诺净利润。
3.3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于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
应不低于上述对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并承诺就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
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有关净利润、实际净利润、承诺净利润、预测净利润
等业绩约定均以经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
3
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第四条 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4.1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于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如下原则计算:
(1) 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2)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会计政策,否则,
承诺期内,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目标公司的会计政策;
(3) 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
4.2 甲方应当在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审计时对目标公司当期的实际
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审计机构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第五条 承诺期内目标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数的补偿
5.1 如目标公司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甲方应在承诺期内各年度
《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包含当期的补偿金
额或股份数),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补偿。
5.2 在目标公司 2015-2017 年每一年度由甲方聘请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当期实
际盈利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若在该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达到或超过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 80%
但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就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
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足。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大于或
等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无须进行补偿。前述以现金方式补偿的金
额具体按照如下方式计算确定: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截至当期累积已以现金方式补偿的金额
上述公式所涉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及补偿期限内之前会计年度承诺净
利润数总额之和;(下同)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截至当期及补偿期限内之前会计年度实际净
利润数总额之和;(下同)
截至当期累积已以现金方式补偿的金额:截至当期及补偿期限内之前会计年度
经计算应采用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条件下已补偿的现金总额之和。(下同)
乙方应逐年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
偿的现金金额不冲回。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支付足额的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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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未补足的部分应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
称“标的股份”)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现金
金额-当期已支付补偿现金金额)/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
上述公式所涉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甲方作为购买标的资产之对价而在本次交易项下向乙方
发行的普通股(A 股)股份的每股价格;(下同)
甲方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
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甲方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
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甲方以 1 元总价回购。若甲方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
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
则乙方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在册的甲方其他股东各自所持甲方股份占甲方其他股东所持全部甲方股份的比例
赠送给甲方其他股东。在此情形下,如乙方所持的公司股份因处于限售期而无法完
成该等赠送,则其应在所持的任何甲方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立即执行其在本条项下
的股份赠送义务。各方理解并确认,办理股份补偿期间不应视为差额补偿方违反本
协议项下的义务。
5.3 在目标公司 2015-2017 年每一年度由甲方聘请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当期实
际盈利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若在该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 80%,则乙
方应以股份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前述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具体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确定: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标的股份发行价格
其中: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
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总对价-(截至当期累积
已以股份方式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截至当期累积已以现金方
式补偿的金额
上述公式所涉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次交易总对价:即甲方购买标的经交易各方一致同意的目标公司 80%的股权
作价;
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截至当期及补偿期限内之前会计年度承诺
净利润数总额之和,具体而言是目标公司于 2015-2017 年承诺净利润数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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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当期累积已以股份方式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及补偿期限内之前会计
年度经计算应采用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条件下已补偿的股份数之和。
甲方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
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甲方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
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甲方以 1 元总价回购。若甲方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
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
则乙方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在册的甲方其他股东各自所持甲方股份占甲方其他股东所持全部甲方股份的比例
赠送给甲方其他股东。在此情形下,如乙方所持的公司股份因处于限售期而无法完
成该等赠送,则其应在所持的任何甲方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立即执行其在本条项下
的股份赠送义务,且在此期间,尚待赠与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
权利,该部分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甲方所有。各方理解并确认,办理股份补偿期间
不应视为差额补偿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乙方应逐年补偿,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
偿的股份不冲回。
若在业绩承诺当期,乙方没有足够的甲方股票用于补偿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就差额部分,乙方应当用相应的现金予以补足,应补足现金数额=当期不足补偿股份
数×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
第六条 减值测试及补偿
6.1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目标公司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
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乙
方应对甲方另行补偿。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股份的发行价
格×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量+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
6.2 依据前述第条之规定进行补偿时,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如其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现金补偿
的,应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标的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量=(标
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本次减值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标的股份的发行
价格。仍不足的部分由其以自有或自筹现金补偿。无论如何,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
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总对价。
6
6.3 甲方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本协议项下当期应补偿股
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
增或送股比例)。
6.4 甲方就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第七条 补偿的程序
7.1 如乙方依据协议的约定需进行现金补偿的,甲方应在该等现金补偿金额确
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
应补偿的现金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7.2 如依据协议的约定乙方需进行股份补偿的,甲方应在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确
定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通知后5个工作日
内将应补偿的股份(无论该等股份是否在锁定期内)划转至甲方指定的专门账户进
行锁定,并配合甲方完成后续回购注销或转赠事宜。补偿股份划转至专门账户后不
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7.3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甲方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在甲方股东大会通过
上述回购股份的议案后30日内,甲方应即开始办理相关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在
此期间应予回购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若甲方上述应补偿
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
而无法实施的,则乙方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2个月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将该等股份按照上述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甲方其他股东各自所持甲方股份
占甲方其他股东所持全部甲方股份的比例赠送给甲方其他股东。在此情形下,如乙
方所持的公司股份因处于限售期而无法完成该等赠与,则其应在所持的任何甲方股
份限售期届满之日立即执行前述股份赠与。在此期间,尚待赠与的股份不拥有表决
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7.4 无论任何原因,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则应赔偿
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需按照协议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盈利预测差异补偿调整
8.1 各方同意,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如因下列原因导致
未来实际盈利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或利润延迟实现的,本协议各方可协商一致,以如
下方式对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及
减值测试补偿数额进行调整。
8.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目标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
严重恶化,造成盈利预测期间各年目标公司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累积净利润数低于乙方承诺的净利润承诺数的,乙方可以通过书面
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协商调整或减轻、免除其补偿责任。如乙方提出要求协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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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减轻、免除其补偿责任的,各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友好协商,
并共同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合格审计机构(以下称“合格审计机构”)就发生不
可抗力事件而实际给目标公司造成盈利影响的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在经合格审计机
构专项审核确认的实际造成净利润减少之金额范围内,在各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相应调整或减免乙方的补偿责
任。
第九条 税费承担
各方一致同意,因本协议约定之股份回购或股份赠与而发生的全部税费以及各
方为本协议约定的股份回购或股份赠与之目的而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成
本、由每一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条 保密义务
10.1 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程序,或者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与有关监管
机构、金融债权人(若有)、中介机构、顾问、代理人进行沟通,各方应确保不泄
漏或向任何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的第三人提供或披露任何内幕信息;未经一方
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前者的商业机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披露、泄露、
提供、公布给任何第三人。
10.2 各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商业努力,以确保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人和专业顾问等知悉商业机密的人员遵守前述保密义务。任何一方相关
的前述商业机密知情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均构成与之相关的一方直接违反了本协议
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
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为求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11.2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中作
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因此给另一方所
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于订立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客观情况系指(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火山
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
骚乱、暴动等。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
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并应在 7 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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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均应由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本
协议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或与他方订立协议对本协议加以变更。本协议另有约定者除
外。
各方承诺,为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各方可于签署日后以书面形式就本协议之未
尽事宜或者各方经协商一致的协议变更内容订立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契约
或具有约束力的交易法律文件,该等补充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法律管辖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约束及保护,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变更、终止、效
力及争议解决等均应依中国法律进行。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的效力、解释、订立、履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
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性的,
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及效力
16.1 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生效:
(1) 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甲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议案;
(2)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3)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
16.2 本协议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或说明,本协议所使用的词
语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使用或定义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十七条 协议终止
17.1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在标的资产交割日以前,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2) 在标的资产交割日以前,本次资产重组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各方以外的其
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3) 本次交易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仍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且《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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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交易完成前,甲方被司法机关或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任意一方要
求解除本协议的。
(5) 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
存在实质性障碍,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另一方于订立本协议时可以合理期待的商
业利益和交易目的,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17.2 如果本协议第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的规定终
止,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方应本着恢复原
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对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
合理地拒绝)签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对方恢复至签署日的状态。如果
本协议第条第(5)项的规定而终止,违约方还应当就其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向守约方做出足额补偿。
第十八条 完整协议
本协议为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项下盈利预测补偿事宜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应
取代所有此前各方之间就与该等事宜达成的协定(不论是口头或书面)或谅解或其
项下条款。
第十九条 冲突
倘若本次资产重组的基准或规定及/或交易中的其他文件与本协议的任何条文
之间出现任何明显的矛盾,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解释交易中的其他文件的条文
时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不得让与
未得本协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
声称让与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本协议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一条 分割
如本协议所载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文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而在任何方面失效、变为
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本协议所载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不
得在任何形式下受到影响或损害。
第二十二条 不放弃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任何一方不行使、或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
协议下或根据本协议而获赋予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行动,不构成该方放弃该等
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行动。
第二十三条 正本
本协议正本陆份,由甲方及乙方中的每一方各执壹份,其他各份报主管机关审
10
批使用或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签署
本协议签约方为自然人的,则应由其本人签署;签约方为非自然人的,则应由
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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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建林、倪晨之关于大丰海聆梦家
纺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华茂 2015-重组补-001 号)的签署页)
甲方: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5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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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建林、倪晨之关于大丰海聆梦家
纺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华茂 2015-重组补-001 号)的签署页)
乙方之一(签字):
邱建林
2015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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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建林、倪晨之关于大丰海聆梦家
纺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华茂 2015-重组补-001 号)的签署页)
乙方之一(签字):
倪晨
2015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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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海聆梦家纺全体股东中的每一方在目标公司中所拥有的出
资额且于本次交易中拟转让给甲方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出资额)具体数额如下:
序 股东姓名/名称 在目标公司中所拥有的出资额 本次交易中拟转让的出资额(元)
号 (元)
1 邱建林 25,025,246.17 20,020,196.94
2 倪晨 20,078,754.48 16,063,003.58
3 汪方 7,000,000.00 5,600,000.00
4 崔竑宇 100,000.00 80,000.00
5 李信林 100,000.00 80,000.00
6 苏亚丽 50,000.00 40,000.00
7 刘萍 40,000.00 32,000.00
8 朱启锋 200,000.00 160,000.00
9 周兴志 100,000.00 80,000.00
10 张友东 500,000.00 400,000.00
11 黄秀国 500,000.00 400,000.00
12 倪震 1,500,000.00 1,200,000.00
13 杨廷栋 3,000,000.00 2,400,000.00
14 包文龙 500,000.00 400,000.00
15 何余金 500,000.00 400,000.00
16 蒋乾锐 3,000,000.00 2,400,000.00
17 邱醒亚 4,500,000.00 3,600,000.00
18 周晓萍 5,000,000.00 4,000,000.00
19 苏州国润 3,500,000.00 2,800,000.00
20 上海创丰 3,716,099.35 2,972,879.48
21 上海景嘉 2,329,200.00 1,863,360.00
22 创丰智笙 1,863,000.00 1,490,400.00
23 河北国创 1,397,700.00 1,118,160.00
24 泓兆信息 1,000,000.00 800,000.00
25 新疆通海 4,500,000.00 3,600,000.00
合计 90,000,000.00 72,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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