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15-100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执行人”)于近日收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执字第 03645 号《执行裁定书》,
此份文件涉及的诉讼案件及相关信息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公司与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执行人”)因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仲裁。
上述仲裁事项以及相关诉讼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5 日、2014
年 3 月 27 日、2014 年 4 月 8 日、2014 年 5 月 26 日、2014 年 6 月 4 日、2014 年
11 月 20 日、2014 年 12 月 16 日、2014 年 12 月 30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和 2015
年 10 月 9 日在创业板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4-013)、《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18)、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4-043)、《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7)、《关于
仲裁事项的裁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4-086)、《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4-08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4)、
《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及《关于诉讼、仲裁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89)。
二、本案件的本次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执字第 03645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
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清仲字第 203 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
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 5539500 元人民币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因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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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立案执
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交执行款
5539500 元及本案执行费 55098 元。后被执行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销本案
执行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清仲字第 203 号裁决书。2015 年 9 月
30 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粤知法专民仲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撤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清仲字第 203 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生效。现被执行人请求返还缴交的执行款项并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本案被执行人申请退还缴
交的执行款项并对本案予以终结执行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清仲字第 203 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清仲字第 203 号仲裁裁决,将相关
可能产生的费用计入“预计负债”,预计负债金额为 3,071,057.50 元,并已在 2014
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仲字第 1 号民事
裁定书,公司已于 2015 年第四季度对上述前期计提预计负债 3,071,057.50 元作会
计冲回处理。
根据本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4)穗中法执字第 03645 号《执
行裁定书》,公司原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的执行款项已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被退还到公司账户。
公司已积极应对本次诉讼事宜,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已根
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4)穗中法执字第 03645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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