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信投资集团”)、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信管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份、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00%股权、武汉市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90%股权、武汉资信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武汉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90%股权、汉
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70%股份、武汉信用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100%股权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8%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前述拟购买资产以下合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
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组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市场拓展能力、资源
控制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
发展的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组的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且经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
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在本次重组的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或同时签
署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武信投资集团、武信管理公司。前述交
易对方在交易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完成后,武信投资集团将成为公司控
股股东,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5、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本次重组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启銮 李秉祥 于红兰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