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19(A 股) 900910(B 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 股) 海立 B 股(B 股) 编号:临 2015-057
债券代码:122230 债券简称:12 沪海立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12,635 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
换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海立股份”)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
金总额为 12,635 万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杭
州富生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732 号)批准,海立股份向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蒋根青、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安资本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47,215,189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7.90 元/股,扣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1,800,000 元后,净
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361,199,993.10 元。
2015 年 10 月 23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海立股份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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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募集资金新增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5)
第 1545 号《验资报告》。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
2015 年 10 月 22 日,海立股份已收到特定投资者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合计人民币 47,215,189 元。截至 2015 年 10 月 22 日止,海立股份变更后的
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6,310,655 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866,310,655 元。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支付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费用、四川富生
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富生”)提前实施高效节能智能电机建设项
目所需资金。截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及四川富生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12,635 万元,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15)第 E0138 号),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 使用募集配 以自筹资金预 拟以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套资金 先投入金额 置换金额
1 四川富生高效节能智能电机建设项目 18,000 11,969 11,969
2 富生电器营运资金 17,300 - -
3 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费用 2,000 666 666
合计 37,300 12,635 12,635
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
合监管要求
201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12,635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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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内 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募集资金使用与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一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
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2,635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 12,63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六、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审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关于上海海立(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德师报(核)字(15)第 E0138 号)与海立股份截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止期间以自
筹资金预先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费用以及四川富生自 2015 年 1 月 23 日至 11 月
10 日止期间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高效节能智能电机建设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在
所有重大方面相符。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认为:海立股份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意见,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一致,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中信建投对海立股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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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该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
(15)第 E0138 号);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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