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5-07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二大股东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
于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
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979,636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8.2183%,具体交易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期间 交易均价(元) 增持股数(股) 增持比例(%)
中科汇通 竞价交易 2015/4/27 24.52 1,279,536 0.9577%
中科汇通 竞价交易 2015/4/28 24.38 2,900,100 2.1707%
中科汇通 大宗交易 2015/4/29 22.00 6,800,000 5.0898%
合 计 10,979,636 8.2183%
由于中科汇通经办人员对有关规定认识的偏差,在中科汇通于2015年4月28日持有公
司股份比例为3.1%后继续买入公司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公司股
份。2015年4月30日,中科汇通通过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了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8.2183%
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年11月18日,公司接到中科汇通的相关通知和说明,现予公告如下:
一、2015年5月4日,中科汇通收到深交所《限制交易决定书》([2015]23号):深
交所认定,中科汇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重大异常交
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
四条规定,决定从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对中科汇通上述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交易措施,即限制上述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朗科科技股份。中科汇通于2015年5月5日回
复说明函,明确表示对该决定书内容无异议,不申请复核,并在实际行动中予以整改,
严格遵循限制交易规定。
二、2015年5月26日,中科汇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深证调查通字15041号),中国证监会就中科汇通涉嫌增持朗科科技股份达5%时未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进行立案调查。应深圳证监局电话要求,中科汇通执行董事单祥双赴深圳证
监局就此事接受了调查。
三、2015年6月4日,中科汇通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处分事先告知书》(创
业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8号),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认定,中科汇通上述行为违规,
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1.8.1条的规定;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的规定,深交
所拟对中科汇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中科汇通在收到《处分事先告知书》后确认收到
并发回了附件《送达回执》,同时明确表示不向深交所提交陈述和申辩。
四、中科汇通控股股东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招
商”)、中科招商董事长兼总经理单祥双先生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科招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0 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单祥
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1
号),其中与公司相关的内容如下:
深圳证监局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对中科汇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5
月 26 日向中科汇通送达了调查通知书。检查发现,中科招商未对中科汇通被深圳证监局
立案稽查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科招商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中科招商应立即对上述
问题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单祥双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科招商和单祥双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单祥双先生组织
中科招商管理层会议通报了上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科招商和单祥双先
生服从深圳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就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
中科招商表示将加强董事会、高管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深圳证监局针对中科招商和单祥双先
生提出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中科招商将进一步加强
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确保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深交所发出的《限制交易决定书》([2015]23号)
2、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发出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
查通字15041号);
3、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处分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8号)
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科招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0号);
5、《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单祥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