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关于公司股东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9 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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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5-07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二大股东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

于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

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979,636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8.2183%,具体交易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期间 交易均价(元) 增持股数(股) 增持比例(%)

中科汇通 竞价交易 2015/4/27 24.52 1,279,536 0.9577%

中科汇通 竞价交易 2015/4/28 24.38 2,900,100 2.1707%

中科汇通 大宗交易 2015/4/29 22.00 6,800,000 5.0898%

合 计 10,979,636 8.2183%

由于中科汇通经办人员对有关规定认识的偏差,在中科汇通于2015年4月28日持有公

司股份比例为3.1%后继续买入公司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公司股

份。2015年4月30日,中科汇通通过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了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8.2183%

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年11月18日,公司接到中科汇通的相关通知和说明,现予公告如下:

一、2015年5月4日,中科汇通收到深交所《限制交易决定书》([2015]23号):深

交所认定,中科汇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重大异常交

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

四条规定,决定从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对中科汇通上述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交易措施,即限制上述账户在上述期间买入朗科科技股份。中科汇通于2015年5月5日回

复说明函,明确表示对该决定书内容无异议,不申请复核,并在实际行动中予以整改,

严格遵循限制交易规定。

二、2015年5月26日,中科汇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深证调查通字15041号),中国证监会就中科汇通涉嫌增持朗科科技股份达5%时未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进行立案调查。应深圳证监局电话要求,中科汇通执行董事单祥双赴深圳证

监局就此事接受了调查。

三、2015年6月4日,中科汇通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处分事先告知书》(创

业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8号),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认定,中科汇通上述行为违规,

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1.8.1条的规定;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的规定,深交

所拟对中科汇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中科汇通在收到《处分事先告知书》后确认收到

并发回了附件《送达回执》,同时明确表示不向深交所提交陈述和申辩。

四、中科汇通控股股东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招

商”)、中科招商董事长兼总经理单祥双先生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科招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0 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单祥

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1

号),其中与公司相关的内容如下:

深圳证监局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对中科汇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5

月 26 日向中科汇通送达了调查通知书。检查发现,中科招商未对中科汇通被深圳证监局

立案稽查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科招商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中科招商应立即对上述

问题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单祥双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科招商和单祥双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单祥双先生组织

中科招商管理层会议通报了上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科招商和单祥双先

生服从深圳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就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

中科招商表示将加强董事会、高管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深圳证监局针对中科招商和单祥双先

生提出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中科招商将进一步加强

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确保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深交所发出的《限制交易决定书》([2015]23号)

2、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发出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

查通字15041号);

3、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处分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8号)

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科招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0号);

5、《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单祥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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