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浙江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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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892 号
致:浙江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永艺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傅肖宁律师参加永艺股份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永艺股份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永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永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永艺股份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永艺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永艺
法律意见书
西路 1 号三楼培训室。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
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11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8 人,
共计代表股份 72,000,800 股,占永艺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7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
东,下同) 人,共计代表股份 1,125,800 股,其中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 1,125,800
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4 人,共计代表股份
6,8250,000 股,占永艺股份股份总额的 68.25%。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750,800 股,占永艺股份股份
总额的 3.75%,包括中小投资者 3 人,共计代表股份 1,125,8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永艺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投票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00,8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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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司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5,800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获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永艺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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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系 TCYJS2015H0892 号《关于浙江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张 声
签 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