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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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8 证券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8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马鞍山市九华西路八号马钢办公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700,681,186 股(其

中 A 股 5,967,751,186 股,H 股 1,732,930,000 股),此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份总数。由于本次大会的三项议程均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

东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700,256,879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521,001,50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179,255,37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8.05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5.7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33

(四)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丁

毅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6 人,董事任天宝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独立监事苏勇先生、王振华先生因公务无法

出席本次会议;

3、高级管理人员陆克从先生列席本次大会,董事会秘书胡顺良先生出席本次大

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矿

石购销协议》项下之交易及建议年度金额上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4,533,149 7.50 0 0

H股 179,255,374 92.50 0 0

普通股合计: 193,788,523 100 0 0

2、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公司与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2016-2018 年《节能环保协议》项下之交易及建议年度金额上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4,533,649 7.50 0 0

H股 179,255,374 92.50 0 0

普通股合计: 193,789,023 100 0 0

3、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持

续关联交易协议》项下交易及建议年度金额上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4,533,649 7.50 0 0

H股 179,255,374 92.50 0 0

普通股合计: 193,789,023 100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例 (%)

(%

1 审议及批准公 14,533,149 100 0 0

司与马钢(集

团)控股有限公

司 2016-2018

年《矿石购销协

议》项下之交易

及建议年度金

额上限

2 审议及批准公 14,533,649 100 0 0

司与安徽欣创

节能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 2016-2018

年《节能环保协

议》项下之交易

及建议年度金

额上限

3 审议及批准公 14,533,649 100 0 0

司与马钢(集

团)控股有限公

司 2016-2018

年《持续关联交

易协议》项下交

易及建议年度

金额上限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三项议程均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回

避表决。

于本次股东大会举行当日,本公司概无任何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40 条所载放弃表决赞成

决议案。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之决议案无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就其持有的每

股股份可投一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孟凡勇先生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

票监察员。

2、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屹,李静

3、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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